民法典最新婚姻法离婚认定条件是什么?北京A1调查公司

2021-7-15 22:20| 发布者: 侦探调查| 查看: 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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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离婚条件的要求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对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共识。

第一百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签发离婚证;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百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登记并出具离婚证。

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离婚诉讼】配偶一方提出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反复指导仍未改正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第一百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的保障】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严重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十二条【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生育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接受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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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程序

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为乡、民族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区、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程序如下:

1. 申请。男性和女性均通过自愿协议申请离婚。双方应持本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离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就子女抚养费、配偶生活困难的经济援助、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 .

3. 批准。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终止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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