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打假有哪些方法?

2020-3-6 06:07| 发布者: asbc007| 查看: 747| 评论: 0

摘要: 刑事调查和起诉 几乎所有参与打假的企业都认为,国内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是当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问题。处罚轻不仅使打假失去应有的威慑力,而且会形成全社会对假冒行为的姑息迁就,助长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甚至 ...

刑事调查和起诉
       几乎所有参与打假的企业都认为,国内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是当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问题。处罚轻不仅使打假失去应有的威慑力,而且会形成全社会对假冒行为的姑息迁就,助长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发展地方经济的怪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主席张为安认为,只有加强对造假分子及其协从的刑事查处力度,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制假售假问题。张为安说,目前,从立法方面说,刑事起诉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少明确合适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制售假冒产品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只应受到罚款和没收等行政处罚。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一个追究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责任的全球性标准,即:任何达到“商业规模”的造假案件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不符合上述标准。
       另外,还有几个互相关联的实际操作问题也阻碍着司法机关对造假分子的刑事调查和起诉,其中包括:公安和检察部门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对执法工作人员培训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间缺乏协调和合作。公安机关的介入和调查取证应该在对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行为产生怀疑后就开始,而不应在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之后。张为安认为,这些具体操作问题,与上述有关起诉标准的法律问题有一定联系。由于有关刑事起诉标准不清楚(例如,法律没有明确计算假货价值的方法)或太严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证据,证明造假分子曾经销售或制造过价值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假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拒绝追究造假案件的刑事责任。
       “以罚代刑”的做法也相当普遍:由于经费的紧张和利益的驱使,还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和缺乏精确制约作用,对于一些已经涉嫌犯罪的造假行为,执法部门往往不去认真取证调查,一般采取没收假冒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的方式结案,而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发挥中介打假作用
       广东省社科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蓬生说,打假的主体固然是政府,但每一次打假行动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应分割或委托其中的部分给社会去做。在当前打假职能部门人力、财力、装备、技术手段不足的情况下,鼓励中介打假有着特殊的意义,应该强化中介打假的功能和作用。
       在目前国内法律还不允许成立私家侦探公司的情况下,一些“调查公司”以咨询服务的名义从事打假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之提供给政府的执法部门,确实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大部分这类公司只能越权使用侦查权,从而引来社会各方面的非议,他们的工作不得已基本转入地下活动,个别地方甚至开始封杀这类公司。
       专家指出,当前各地的“调查公司”鱼龙混杂,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加大,这类公司还可能增多,与其让他们在“地下状态”无序生长,不如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使其打假活动转为公开。即可以通过立法对他们的执业资格、运作方式、操作手段、涉足范围、收取费用的标准、奖励额度等有个明确说法,从而使之进入合法的状态,成为政府执法可靠的助手。
中介机构打假服务
       实操性打假公司,服务于多家名企的打假行动,与政府密切配合,为企业进行打假维权。
       针对企业打假服务内容如下
a.深入调查产品的生产地、流程、产量及仓库,作品的复制、出版地复制、出版数量,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为你高效解决此问题。
2.调查产品及作品的销售流程及销售渠道,进行各种取证活动,做好下步法律工作。
3.调查产品及作品的销售资料,进行全方位的取证。
4.调查主要侵权人的有关情况,调查造假企业相关责任人,企业内部规划,主要技术人员,市场营销状况等。
b、对侵犯版权行为的打击:
1 为客户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接受客户委托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通过行政、刑事并结合民事的途径,组织包括工商、版权局、公安和媒体等各方面参加的打击活动。或在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后,协助客户向人民法院或版权局提起诉讼或调处。
2. 进行打击后的跟踪暗访,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协助客户完成打击后的必要法律程序。
对商标权、专利权、正当经营权的保护:
c.对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1.为客户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接受客户委托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 ,通过行政、刑事并结合民事的途径,组织包 括公安、专利局、工商、技术监督和媒 体等各方面参加的打击活动。
2.进行打击后的跟踪监测,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同时协助客户完成打击后的必要法律程序。必要时代理客户参加争议的行政调处和诉讼,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中介机构如何应对假冒侵权行为
一、行政打击:
通过调查获取制售假行为的相关违法证据后,向工商局、质监局、海关等监督部门提交证据材料,提出查处申请并配合查处行动。
行动效果:没收或查封涉案相关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装,标贴,设备和销售资料),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根据其销售历史和现查获的物品总价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打击:
针对涉案金额巨大的侵权行为,我们通过调查收集立案前所需的证据和报案材料整合,向公安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并提出立案申请,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目标的查处行动。
行动效果:查封和没收涉案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装物,标贴,相关设备,销售资料);没收其违法所得;根据涉案金额和违法情节,依照刑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长期市场动态监控及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将实施如下措施:
☆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为重点品牌长期服务;
☆建立长期信息情报网络和专门的信息库,由专项人员与各地市场和
当地执法部门进行双向信息交流;
☆建立侵权人档案库和假货样板,定期对该信息进行研究、整理、统计;
☆对侵权频率高发区域进行长期、持续、有计划的市场监控,掌握该地区的侵权规律;
☆通过联合相关执法机关进行查处,新闻媒体暴光等合法的特殊手段遏止侵权行为;
☆定期对服务区域内的市场侵权情况做分析、建议报告。
协作机制
       专家分析认为,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各项法规制度尚不成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将长期存在,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作为打假主体的作用,引导、协调、整合社会打假资源,在地区、行业和全国形成有效的协作打假监督机制。
       当前,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设有政府打假办,但大部分地区的打假办仅仅是一个松散型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合体,有些甚至只有名头,难以发挥实质性的协调作用,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打假信息资源孤立、割裂,线索不共享。由此可见,一个有效的打假协作机制亟待建立起来。
       一些企业负责人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对民间打假机构可以采取指导、监督、协调和优势互补的原则,形成协作打假的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设立在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政府打假办,要主动将商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打假的必要补充力量,并视之为职能部门打假的“服务点”。职能部门收到单位或个人举报之后,按照既定的程序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及时立案,并推荐给“服务点”让其对造假、制假者进行调查。
       政府打假办要与“服务点”、消协、企业、投诉机构等建立起有效的联系,组建具有专业性的大容量维权打假信息资料数据库,供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利用和查询,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假资源的社会价值。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罗少华还建议,鉴于目前一些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正成为假劣产品的集散地,要对商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大力发展连锁店、超市等现代商业业态,使商品的流通主要依靠现代物流配送来完成,切断假劣产品通过流通领域进入市场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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