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侦探 调查取证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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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侦探网  发表于 2020-4-23 23:35:14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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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调查取证的合法化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论,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辩辩辩节目专题对调查取证的合法化的问题展开争辩,邀请法律界人士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讨论,现场观众表决58%的认为必须合法而42%的认为有时候可以采取非正常手法。
      作为律师,更清楚诉讼证据的重要性,也在关注调查取证的合法化的问题,就其相关法律问题浅谈一下。诉讼的过程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的收集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保证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特定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并不是起诉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并且其适用案件非常有限,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积极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还有应当主动地收集并提供证据,向法庭提供证据是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后果的发生而进行的理性行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积极主动地提供有利于己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运用证据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证据,审判机关不能对案件事实加以确认,也不能将法律适用于该案件事实。
      对当事人来说,没有证据,就不能按照客观事实正确处理纠纷,自己的诉讼主张可能或者必然得不到支持,自己的实体权利就得不到维护。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我们现行法律并未对有些调查手段问题明确规定,证据调查本身是可以合法存在的。但因其没有法律特别赋予的权利,本人看来,证据调查作为一种职业存在也好作为一个自然人存在也好,其与当事人一样,公司所进行的行为只是委托人所应有的权利,只不过是委托给专业公司能够有足够精力和专业技巧去更好的操办。但咨询公司不像律师那样有      《律师法》等法律赋予其调查取证的权利,更没有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或调查取证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6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律师法》第35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取证据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37条、《行政诉讼法》第30条对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都作了规定。
      因此本人认为专业调查的出现与存在如同人的生存一样,本身并无合法与否之说,人的生存是自然界的客观存在,人的行为也可能触犯法律而非法,人和调查一样其本身并无合法与否的问题,是其实施的行为可有合法与否。节目现场的嘉宾列举了两个事例,争论有些调查手段合法与否。
      事例一:夫妻一方出现婚外恋,另一方聘请调查人员破门而入捉奸。调查人员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我们《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没有合法根据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住宅。
      事例二:朋友之间借钱没有出具书面借条,债权人多次讨要借款未果,遂去法院起诉,为取得证据便通过打电话时偷录和对方的谈话。这种行为是合法的,虽然此证据的取得是通过偷录的形式,但此行为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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